中材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永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81民初2914号
原告:浙江永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童来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材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永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永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60元,减半收取计84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30元,由原告浙江永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何盈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袁嘉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