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民初359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16日,现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万长亮,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5日,现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14319076K,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园区青莲路。
法定代表人:黎贤传。
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受理原告**诉被告万长亮、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并于2020年7月31日向**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既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申请,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昭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