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民初2393号
原告: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开发区青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14319076K。
诉讼代表人:杜朝友,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名飞,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鑫,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4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470056738M。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杭,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敏锋,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浙江中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以需要调取案件相关资料且耗时较长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346.5元,由原告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晓倩
书 记 员 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