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藏高争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民初1066号

原告: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开发区青莲路。

诉讼代表人:杜朝友,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名飞,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高争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161282,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县乃琼镇加木沟。

法定代表人:大次仁。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高争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2月26日向原告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所提出的减、缓、免申请未获本院批准,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