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民初4619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36。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邦强,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606066011,系原告兄弟。
被告:***,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怀远县,住四川省江油市。
872。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盛,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开发区青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14319076K。
法定代表人:黎贤传,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四川精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名飞,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晨光,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以“拟通过其他方式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 光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杨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