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299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贤传,任董事长职务。
被执行人: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次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9390.63元(工程款204452.27元,截止2021年8月25日资金占用利息42419.36元,诉讼费251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申请执行费3641.00元,一并从被执行人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敬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