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781民初316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2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工业开发区青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14319076K。

法定代表人:黎贤传,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杜朝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鑫,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名飞,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建设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南方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原告在南方建设公司上班,从事焊工工作,每天240元,2015年5月28日确认欠原告工资19500元,已付11170元,尚欠8330元未付。2016年债权人以资不抵债申请被告公司破产,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破产裁定,现被告进入破产程序,原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经审查,被告认为所欠工资为普通债权。综上,原告认为原告的劳动报酬应属于优先债权,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8330元职工优先债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系承包人张享富班组的务工人员,与被告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其债权系普通债权而非优先债权。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5月期间,***在南方公司承建的贵州印江金鼎水泥检修工地干活,劳动报酬为240元/天,2015年5月30日该工地项目经理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张,载明下欠***工资8330元,欠条上加盖项目部财务专用章。2016年2月***起诉要求南方公司支付工资8330元,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系被告工地务工人员,判令南方公司向***支付劳动报酬8330元。2017年2月17日,江油法院受理南方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此后南方建设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由管理人进行认定,管理人对原告申报的8330元债权,认为***系外来承包班组的雇佣人员,与南方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认定原告申报的债权为普通债权,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考勤表、债权申报表、(2016)川0781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2017)川0781破1号民事裁定书、(2017)川0781破1号之一决定书、管理人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南方建设公司贵州印江金鼎水泥检修工地从事焊工工作,未取得应有的劳动报酬,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南方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劳动报酬8330元,该劳动报酬应认定为职工债权,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南方建设公司提出原告系承包班组员工的抗辩意见,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在被告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8330元。

本案受理费减半征收25元,由被告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晓倩

书 记 员  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