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民初261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18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芳,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邦强,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6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5日,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兵,四川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敏,四川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14319076K,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开发区青莲路。
法定代表人:黎贤传。
原告***诉被告***、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对***、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郁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