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民申65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强志,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开发区青莲路。
诉讼代表人: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建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7民终2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与南方建司之间不是承包关系,***也未在南方建司处承揽工程,***是南方建司聘用的临时工人。1.从南方建司内部管理制度来看,凡是承包均会与南方建司签订承包合同。本案中,***从未与南方建司签订过承包合同,南方建司也从未要求***与其签订承包合同,故***与南方建司之间不是承包关系,***是南方建司聘用的临时工人。2.原二审判决以南方建司扣留了质保金,并结合班组决算表,就认定本案属于承揽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与南方建司之间并没有达成承包的合意,南方建司向***支付的是工资而非工程款。其次,在南方建司的记账凭证里面显示的科目是工资。第三,工资表即能证明***没有在南方建司处承揽工程或承包工程。第四,南方建司按照法律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进一步证明***与南方建司之间不是承包关系。第五,***在南方建司处除领取计件工资外,还有大量计时工资、考勤工资、以及按月领取的固定工资。第六,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民初2000号,(2016)川0781民初1001号,(2016)川0781民初1002号三个判决,已认定***的债权性质属于劳动报酬。二、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确认债权属于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债权有法律依据,***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法律没有区分劳动者的身份,因此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债权,劳动者均应享有破产法规定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南方建司拖欠***的款项是否属于职工工资债权的问题。第一,就南方建司下欠***的款项,***于2016年2月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做出(2016)川0781民初1000号、(2016)川0781民初1001号、(2016)川0781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确认***在南方建司项目的工地上务工,并判决南方建司向***支付劳动报酬(民工工资),上述判决生效后南方建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第二,虽然***与南方建司之间并未签订承包合同,但南方建司扣留了***的质量保证金。再结合南方建司在原审庭审中出示的项目部工资表、质量保证金存根、决算表等证据可以看出,***的身份为班组组长,***在南方建司处承揽工程。第三,南方建司并未为***购买社会保险,***并非南方建司的职工。第四,***提到的非正式职工债权问题,非正式职工债权在立法精神上系为了保护与公司具有直接、短期、不定时雇佣关系人员的合法权益,但本院在前述已经认定***与南方建司之间系承揽关系,而非直接的雇佣关系,故***主张以非正式职工债权名义参照职工破产债权认定清偿顺序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柯 燕
审判员 廖 新
审判员 张 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书京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