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风格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5012苏州俊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风格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5012号
原告:苏州俊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楼5477室。
法定代表人:胡俊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海群,苏州市吴中区木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江,苏州市吴中区木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风格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9号1幢507室。
法定代表人:黄晨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俊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风格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俊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俊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俊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7元、保全费810元,合计1697号由原告苏州俊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辉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