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3617号之一
申请人:昆山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民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9672742Q。
法定代表人:李东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佳雯,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大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旺墩路**星座商务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72525184Q。
法定代表人:王大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大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昆山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大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昆山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大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中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