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大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大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6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大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269号星座商务广场1幢26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大宝。
被执行人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
苏州工业园区大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06民初7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欠苏州工业园区大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32928.98元,此款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履行。如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行支付苏州工业园区大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且苏州工业园区大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就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的款项及按上述方式计算的利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23元,由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苏州工业园区大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园区大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336151.9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标的336151.9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4942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2.2021年1月14日、2月18日、3月23日、5月7日、6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区××街道××路北侧、××路两侧土地使用权(苏地2016-××-××地块一、苏地2019-××-××地块二),查封日期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查封期限为三年,有待首封案件处置后分配。
4.2021年4月,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住所地经营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2021年6月4日,本院将执行进程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执行到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扣押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李跃辉
审判员  王长栋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徐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