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大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某某、苏州工业园区大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6888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
负责人:黄垚。
被告:***,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大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269号星座商务广场1幢26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大宝。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中路252号。
负责人:徐一强。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大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江福禄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于洪康
书 记 员 曾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