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威斯迈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威斯迈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3212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无锡分行)与被申请人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友公司)、江苏威斯迈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斯迈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交行无锡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惠友公司、威斯迈公司、***的银行存款485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交行无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威斯迈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威斯迈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志明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