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威斯迈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949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威斯迈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282民初9495号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与被告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友公司)、江苏威斯迈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斯迈公司)、宜兴市金塔厨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塔公司)、程小民、李跃、程强、程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钱秀萍,被告惠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威斯迈公司、金塔公司、程小民、李跃、程强、程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承诺书、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等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惠友公司应当按约还款,现惠友公司已构成违约,惠友公司对江苏银行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也没有异议,故江苏银行有权要求惠友公司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承担相应的期内欠息、期内欠息之复利及借款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再上浮50%计算的罚息。李跃、程强、程赢以其所有的房屋为借款向江苏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江苏银行对该抵押财产依法在登记债权金额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对江苏银行主张的律师费用,因在合同中均明确了实现债权费用的负担,且该费用未超过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威斯迈公司承诺自愿加入惠友公司的上述债务,故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金塔公司、程小民、李跃、程强、程赢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惠友公司追偿。金塔公司、程小民、李跃、程强、程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反驳江苏银行的诉讼请求,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3日,惠友公司(借款人)与江苏银行(贷款人)签订合同编号为苏银锡(宜兴)借合字第20180713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由惠友公司向江苏银行借款37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10日。合同约定:借款采用浮动利率,利率为同期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上浮60%,执行年利率6.96%,合同利率随同期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按月调整,调整日为每月1日;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二十日;采用浮动利率的借款到期(含提前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清借款,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当期执行浮动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导致贷款人为催收借款本息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由借款人负担。2018年7月18日,江苏银行向惠友公司发放贷款370万元。 2018年7月13日,威斯迈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愿意履行债务人惠友公司与江苏银行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苏银锡(宜兴)借合字第201807130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 2018年7月13日,金塔公司(保证人)与江苏银行(债权人)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本合同之主合同为江苏银行与惠友公司之间于2018年7月13日签署的金额为人民币370万元合同编号为苏银锡(宜兴)借合字第201807130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保证人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欠债权人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债务人违约或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时发生的债务;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如主合同项下除本保证外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意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7月13日,江苏银行分别与程小民、李跃、程强签订《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一份,约定保证人愿意为江苏银行与惠友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苏银锡(宜兴)借合字第201807130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全部债权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贷款(授信)本金及按主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向江苏银行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江苏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保证人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江苏银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江苏银行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 2017年11月9日,程强(抵押人)与江苏银行(抵押权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该合同之主合同为江苏银行与惠友公司之间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签署的借款、银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合同约定:2017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仅指贷款/授信的发生期限,到期日不受期限约束)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额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18万元;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其效力持续到债务人向抵押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欠全部本金、利息及其它应付款项为止,且不受抵押人或债务人的任何变更影响;抵押物为坐落于宜兴市,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编号为苏(2017)宜兴不动产证明第0018702、0018699号,抵押登记记载的最高债权数额分别均为109万元,抵押顺位均为第二次顺位抵押。 2017年11月9日,程赢(抵押人)与江苏银行(抵押权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该合同之主合同为江苏银行与惠友公司之间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签署的借款、银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合同约定:2017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仅指贷款/授信的发生期限,到期日不受期限约束)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额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5万元;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其效力持续到债务人向抵押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欠全部本金、利息及其它应付款项为止,且不受抵押人或债务人的任何变更影响;抵押物为坐落于宜兴市,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编号为苏(2017)宜兴不动产证明第0018660号,抵押登记记载的最高债权数额为65万元,抵押顺位为第二次顺位抵押。程赢的妻子梅婷也出具说明,同意该房屋为惠友公司在江苏银行的苏银锡(宜兴)借合字第20180713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017年11月9日,李跃(抵押人)与江苏银行(抵押权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该合同之主合同为江苏银行与惠友公司之间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签署的借款、银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合同约定:2017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仅指贷款/授信的发生期限,到期日不受期限约束)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额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2万元;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其效力持续到债务人向抵押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欠全部本金、利息及其它应付款项为止,且不受抵押人或债务人的任何变更影响;抵押物为坐落于宜兴市,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编号为苏(2017)宜兴不动产证明第0018686号,抵押登记记载的最高债权数额为62万元,抵押顺位为第二次顺位抵押。 借款到期后惠友公司、威斯迈公司未能按约还款。金塔公司、程小民、李跃、程强、程赢也未履行过担保责任,江苏银行诉至本院,并委托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参与本案诉讼,由此需支出律师费15.11万元。
一、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370万元、并承担期内欠息(以本金3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上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再上浮50%计算)、逾期罚息(以本金3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再上浮50%计算)。 二、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为实现债权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15.11万元。 三、江苏威斯迈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宜兴市金塔厨饰材料有限公司、程小民、李跃、程强对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对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以程强提供的坐落于宜兴市房屋[抵押登记证号:苏(2017)宜兴不动产证明第0018702、001869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记载的债权金额各109万元范围内第二顺位优先受偿。 六、对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以程赢提供的坐落于宜兴市房屋(抵押登记证号:苏(2017)宜兴不动产证明第001866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记载的债权金额各65万元范围内第二顺位优先受偿。 七、对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以李跃提供的坐落于宜兴市房屋[抵押登记证号:苏(2017)宜兴不动产证明第001868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记载的债权金额各62万元范围内第二顺位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25元,由惠友公司、威斯迈公司、金塔公司、程小民、李跃、程强、程赢负担。江苏银行预交诉讼费25625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金 晶
书记员 谈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