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县零海拔酒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11065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12月出生,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梁平工业园区松竹雅苑商住综合配套楼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203082659T。 诉讼代表人:***,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4月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告:***县零海拔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县314国道以东广场以南天山明珠酒店2区18段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2313313729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4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零海拔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跟、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县零海拔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2022)渝05民初18号裁定书所载内容,本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202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后,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后,编制债权表。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系原告***在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于2021年7月29日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原告***应当先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进行审查。原告***对管理人作出的债权审查意见或者编制的债权表有异议的,方可提起诉讼。原告***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直接提起诉讼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285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 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