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6073号 原告:***,女,1990年11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重庆市重庆梁平工业园区松竹雅苑商住综合配套楼(A10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政市容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政市容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445.71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李煜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