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民终4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理县鸿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梁平工业园区松竹雅苑商住综合配套楼(A10栋)。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会理县鸿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2021)川3425民初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60元,减半收取38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江
审判员 蒋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