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民初11992号
原告:**,女,1959年2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区******三横街31号。
法定代表人:***,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44号。
负责人:***,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6,000元(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3,000元/月×12个月);2.判令四个被告偿付利息600元(3,000元×5%×4年,自2017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0日,利息损失按判决之日止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新疆分公司、**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由被告**发放。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以多种理由拖欠原告一年(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工资至今未发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2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10月29日以(2020)渝05破213号《决定书》指定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为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属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所辖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未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202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5破申40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被告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本案债务人之一,且本案立案时间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之后,其有关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盖 明 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