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8民初2435号
原告:**,女,汉族,1976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9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宜宾市兴文县工业园区仓储物流区九天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57071829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梁平工业园区松竹雅苑商住综合配套楼A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203082659T。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得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