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通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02民初6063号
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28054338T。
法定代表人:杨向阳,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民,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蓉,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通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70984918D。
法定代表人:周红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通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57元,减半收取计5429元,由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文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