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2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富成,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树军,男,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通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荆前路。
法定代表人:周红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东星,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胡飞,男,1996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沐阳县。
原审被告:石台县新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小河镇小河村。
法定代表人:余跃,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永州大道星城花园8-1-2。
负责人:杨焯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冯树军、江苏通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胡飞、石台县新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1民初5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4元,减半收取224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 涛
审判员 徐 达
审判员 葛荣贵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