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江苏通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苏1181行审227号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181014486435U,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丹桂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新区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通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70984918D,住丹阳市云阳镇前艾荆前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丹国土资罚定第1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丹国土资罚定第1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07年7月擅自占用开发区前艾村蒯西组荆前路北侧的26.28亩土地新建厂房及附房。经进一步调查确认,该宗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允许建设区;宗地地类全部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被执行人的违法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参照镇国土资规发【2016】3号《镇江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决定:1、责令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6.28亩土地;2、对非法占用的26.28亩土地处以5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罚款87614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立案呈批表、执法人员身份证明、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及勘测定界图、丹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调查面积成果表、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仅缴纳罚款87614元,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第1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所作【2017】丹国土资罚定第1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该决定第1项由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移交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丹阳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审判长景银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盛梦楠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