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格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京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490号

申请人:衡水格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滨湖新区魏屯镇齐官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592477565U。

法定代表人:齐少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保锁,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20号翠屏国际广场9幢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1345106Q。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执行董事。

原告衡水格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格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000元为限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价值人民币180000元为限的财产担保,并出具保险单号为PZDM20211311Q000E00028的保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期限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如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立正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薛 娜

书 记 员 武晨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