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15民初2497号
原告:南京骋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46214763),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弘景大道3889号。
法定代表人:马伟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川新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71349975M,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嵋路300号344室。
法定代表人:孙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仲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劲浩,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骋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骋望公司)与被告江苏东川新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川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骋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杨焘、被告东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仲明、徐劲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骋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川公司赔偿地源井损坏损失8036958.6元(142口井×11319.66元/口×5倍)、报废地源井致使系统降效导致的系统运营成本增加损失810000元(每年按系统电费10%计取,计算5年,2700000元/年×10%×5年×60%)、其公司委托三琦物业地源井排查费27000元(200元/天/人×3×45),以上合计8873958.6元;2.判令被告东川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9月17日、2010年12月10日、2011年3月24日,原告先后与被告签订《骋望骊都华庭地源热泵系统工程合同书》、《骋望骊都华庭地源热泵系统2#-4#楼间地埋管工程合同》、《骋望骊都华庭地源热泵系统会所、幼儿园、菜场地埋管工程合同》等合同,原告委托被告对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3889号骋望骊都华庭地源热泵系统会所、幼儿园、菜场地及骋望骊都华庭1、2号楼之间地源井打孔及管道连接工程、2#-4#楼间的地埋管工程予以施工,涉案工程竣工后,原告陆续发现被告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地源井漏水等质量问题。原告要求被告予以维修,但被告对此未有处理。故其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东川公司辩称: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份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案涉三个合同项下的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三份合同所涉工程的质保期为两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本案所涉工程的质保期均已远远超过两年。在质保期内,原告从来没有就本案所涉地下井的渗水、不通水等问题向被告报修,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对案涉工程进行维修开始就已经超过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在质保期结束后,被告也应当为原告的工程提供维修服务,但是原告应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2.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系由被告施工不规范导致,鉴定单位在回复函中已明确土建施工和机房施工中的试压均可能发生对地埋管的损坏,被告施工的三个工程均已经原告验收合格,后续的施工也并非由被告完成,故被告不应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3.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所谓的专家出具的专家意见书,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专家意见只能视为原告自己的陈述,并不是证据,也不能达到否定鉴定机构鉴定报告的效力;4.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1-2号楼和2-4号楼施工合同第9条中有关于所谓5倍赔偿的约定,但该条亦约定如果造成系统较大影响的,被告应当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也就是说被告施工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废井也应当以原告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另外双方签订的第三份合同中没有对废井5倍赔偿的约定,故原告的该项诉请不能成立;5.原告主体不适格,案涉工程系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告已将所涉房地产项目及包括本案所涉工程在内的配套设施交付给了购房人,原告并非案涉工程项目的权利主体,就相关的损失赔偿原告无权自行主张;6.原告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享有胜诉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9月10日,原告骋望公司与被告东川公司签订《骋望骊都华庭地源热泵系统工程合同书》一份,工程范围为骋望骊都1、2号楼之间地源井打孔及管道连接工程,包括地源井打孔、水平沟开挖及回填、集分水器制作及安装、PE管材及管件连接安装等,合同价款为1632416元。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1、质保期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2、如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系统出现漏水情况,乙方负责接到甲方通知后(工作时间内2小时到现场,工作时间外4小时到现场)进行排查;3、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4、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视为验收合格,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5、在工程调试中或日后运行过程中,发现埋在地下的井和集分水器到井的管道渗水或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换热效果,又无法维修的,造成无法使用的报废井或降效井,对于个数较少,系统尚可以正常运行,甲方向乙方追诉问题井工程造价的5倍索赔。若造成对系统有较大影响的,乙方应负责甲方因其造成的所有直接以及间接损失。”合同第十条保修及包修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地埋系统保修期为贰年。期间出现问题及时联系乙方售后服务部分,乙方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响应进行排查。自保修期结束之日起本系统包修20年,包修期内,乙方提供每年一次的定期回访服务,包修期间出现问题应及时联系乙方售后服务部门,乙方在接到通知后排查,并视具体情况适当收取工本费用。”
2010年12月10日,原告骋望公司与被告东川公司签订《骋望骊都华庭地源热泵系统2#-4#楼间地埋管工程合同》一份,工程范围为骋望骊都华庭地源热泵系统2#-4#楼之间地源井打孔、PE地埋管敷设、井孔内回填、水平沟开挖及回填、集分水器制作及安装,合同价款为4343910.43元。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1、质保期内如本工程运转出现故障时,乙方负责无偿修理;2、如系统出现漏水等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工作时间内2小时到现场,工作时间外4小时到现场)进行排查;3、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4、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视为验收合格,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5、在工程调试中或日后运行过程中,发现埋在地下的井和集分水器到井的管道渗水或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换热效果,又无法维修的,造成无法使用的报废井或降效井,对于个数较少,系统尚可以正常运行,甲方向乙方追诉问题井工程造价的5倍索赔。若造成对系统有较大影响的,乙方应负责因其造成的所有直接以及间接损失。”合同第十条工程验收及保修第2项约定:“自本工程所属地源热泵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地埋系统包修期为贰年。期间出现问题及时联系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排查。自包修期结束之日起本系统保修20年,保修期内,乙方提供每年一次的定期回访服务,保修期间出现问题应及时联系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排查,并视具体情况适当收取工本费用。”
2011年3月24日,原告骋望公司与被告东川公司签订《骋望骊都华庭地源热泵系统会所、幼儿园、菜场地埋管工程合同》一份,工程范围为骋望骊都华庭地源热泵系统会所、幼儿园、菜场地埋管工程,合同价款为2112000.84元。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一、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承包人施工承包的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设备及安装工程。二、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之日起2年。三、质量保修责任:包修期自本工程所属地源热泵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地埋系统包修期为2年。期间出现问题及时联系承包方,承包方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排查。保修期自包修期结束之日起本系统保修二十年,保修期内,承包方提供每年一次的定期回访服务,保修期间出现问题应及时联系承包方,承包方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排查,并视具体情况适当收取工本费用。”
合同签订后,东川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骋望骊都华庭1#-4#楼工程竣工日期为2014年3月27日,7#楼(含菜场)的竣工日期为2014年8月22日,16#楼(含会所)的竣工日期为2015年6月1日,17#楼(含幼儿园)的竣工日期为2014年12月2日。东川公司具备案涉工程的施工资质。
另查明,东川公司曾于2015年9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骋望公司支付案涉三合同项下的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骋望公司在该案审理中辩称,因质保金尚未到给付期且东川公司所做工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给其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故请求驳回东川公司诉请。本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江宁民初字第3962号判决书,该判决认为:“关于合同三项下的尾款问题。骋望公司认为案涉工程存在漏水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了尾款64601.8元,故不应再支付该笔尾款,但骋望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漏水问题系东川公司施工所致,且2395140元的损失数额亦系骋望公司估算所得,因此,本院对骋望公司的该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骋望公司应当立即向东川公司支付尾款6460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关于质保金的支付期限是否届满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应在本工程所属地源热泵系统竣工验收合格24个月后的一周内一次性付清,根据地源热泵系统的实际竣工验收时间来判断,东川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质保金尚未达到付款期限,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已过质保期,东川公司是否应承担保修责任。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本案中,骋望公司与东川公司之间签订的《骋望骊都华庭地源热泵系统工程合同书》、《骋望骊都华庭地源热泵系统2#-4#楼间地埋管工程合同》、《骋望骊都华庭地源热泵系统会所、幼儿园、菜场地埋管工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骋望骊都华庭地源热泵系统工程合同书》约定,地埋系统保修期为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根据《骋望骊都华庭地源热泵系统2#-4#楼间地埋管工程合同》,地埋系统保修期为2年,自本工程所属地源热泵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根据《骋望骊都华庭地源热泵系统会所、幼儿园、菜场地埋管工程合同》,地埋系统保修期为2年,自本工程所属地源热泵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而骋望骊都华庭1#-4#楼工程竣工日期为2014年3月27日,7#楼(含菜场)的竣工日期为2014年8月22日,16#楼(含会所)的竣工日期为2015年6月1日,17#楼(含幼儿园)的竣工日期为2014年12月2日。另外,东川公司曾于2015年9月2日诉至本院,在(2015)江宁民初字第3962号案件审理过程中,骋望公司已对东川公司施工的地埋管工程提出了质量抗辩,故骋望公司有权向东川公司主张保修责任的期间应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该期间,骋望公司于2018年2月5日起诉要求东川公司承担维修责任,未超过保修期。
二、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与东川公司施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审理中,经骋望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以下简称浙江机电检测所)对案涉东川公司施工的1#-4#楼间、会所、幼儿园、菜场地埋管是否有漏水等质量问题进行鉴定,骋望公司支付鉴定费187284元。浙江机电检测所于2019年4月3日出具[2019]机电质鉴字第042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根据压力试验结果,抽样的地埋管总损坏率为18.6%。部分地埋管存在不能保压、不通水、无法加压等问题。排除人为损坏原因,不通水、泛水、无法加压的问题为施工时系统内未进行管道冲洗或者管道冲洗不彻底所致;通常情况下,排除人为损坏原因,不能保压及地埋管泄露为施工不规范造成。开挖检查地埋管施工情况,未发现异常。
骋望公司质证后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东川公司质证后认为:1、抽样检查的损坏率不得代表所有施工管道的损坏率;2、对于鉴定意见的其他内容无异议,管道冲洗并非其公司施工范围,另外鉴定意见中也没有明确质量问题系由其公司施工不规范造成。
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发函至浙江机电检测所,要求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明确相关责任。浙江机电检测所于2019年5月24日出具回复函,内容如下:1、抽样问题,因对于涉案地埋管全部进行压力试验耗时耗人力物力,2018年9月3日现场勘验时争议双方同意对1#-2#楼间、2#-4#楼间区域抽样2组分集水器地埋管,对会所、幼儿园及菜市场区域抽样1组分集水器地埋管。2、有关管道冲洗,地埋管换热器安装前后均应对管道进行冲洗。通常情况下,系统运行时,地埋管水系统为闭式系统,排除人为损坏原因,不通水、泛水、无法加压的问题为施工时系统内未进行管道冲洗或者管道冲洗不彻底所致。本原因由管道冲洗方承担。3、有关施工不规范,通常情况下,地埋管埋入地下,排除人为损坏原因,不能保压及地埋管泄漏为施工(主要指地埋管施工、土建施工和机房施工)不规范造成。土建施工回填时如果回填料中有石块等,可能会对地埋管形成破坏,后期地埋管运行中如果地面有车压等也可能对地埋管形成破坏,造成漏水。机房施工中对地埋管压力试验时压力过高也有可能导致地埋管泄漏。土建、机房等施工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地埋管损坏的情况时,地埋管施工方应警示各个施工方,并做好保护工作。4、有关开挖,鉴定专家对开挖好的3#楼、4#楼之间集分水器室东侧的室外地埋管进行了现场勘验,对于开挖部分未见异常。特此回复。
就后续质量问题及维修方案和维修费用,骋望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认为为便于尽快查明案情、加快案件审理进度,节约司法资源,对于后续其要求进行的维修方案及维修造价等相关鉴定,由于涉及多个工程专业技术学科,申请法院遴选相关专业背景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案涉工程进行专家论证。考虑到该案鉴定的特殊情况,为依法尽快审结此案,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本院对骋望公司的该申请予以准许。就案涉工程后续质量问题、维修方案及维修费用的鉴定,本院决定采用专家团队的形式开展鉴定工作,并指定一名专家作为鉴定团队负责人,由鉴定团队负责人根据鉴定需要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组成专家团队开展相关鉴定工作。审理中,就专家团队的选择及组成,本院决定由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陈忠范教授担任鉴定团队负责人,由其根据本次鉴定需要推荐余跃进、杜垲、陈和均以及王海东四位专家共同组成鉴定团队,并将上述事项告知各方当事人,并依法启动相关鉴定程序。2019年11月18日,鉴定专家组就案涉工程后续质量问题、维修方案及维修造价出具《专家意见书》,载明:“…。五、地埋管系统存在问题责任分析(二)东川公司,根据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鉴定意见书([2019]机电质鉴字第042号),东川公司按地埋管总损坏率为18.6%。经计算,东川公司施工部分地埋管管井共损坏142口。地埋管井损坏一般由地埋管施工不当、水平地埋管在填埋后由于施工重型车辆碾压、地震等地层活动变形、建筑施工造成地表整体或局部地基沉降等原因所致。通过现场查看,未发现地表整体或局部沉降、地震等原因造成地埋管管井损坏,因此专家组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认定地埋管管井损坏责任主要在施工单位。”六、解决方案与建议(一)补打有效地源井方案:两家地源井施工单位总计管井损坏251口(109+142),按原设计要求补打251口有效地源井是目前最有效的补偿方案,但前提是骋望骊都小区红线范围内要有打251口井的地域,具体取决于现场是否具备打井条件。(二)加装燃气热水器方案:为弥补减少251口井而带来空调系统能力的欠缺,夏季制冷负荷用现有冷却塔补偿可满足要求,但冬季需加辅助加热设备。由于安装锅炉需建设锅炉房,因此辅助加热设备按燃气热水器简便方式计算。按251口井,每口井深100m,45W/m,辅助加热需251×100×45=1129500W,按此计算需加装12台99kW燃气热水器。12台99kW燃气热水器的安装地点必须经过具有设计资质单位的工程设计。七、解决方案所需费用及各施工单位经济责任划分建议:地源井损坏是无法修复的。责任方可能承担的经济损失,建议按地埋管损坏251口及其对空调影响的程度进行计算。(一)按照地埋管打井及其管道系统原施工合同计算,根据东川公司《骋望骊都华庭地源热泵系统2#-4#楼间地埋管工程合同》,打井399口,合同价4343910.43元;《骋望骊都华庭地源热泵系统会所、幼儿园、菜场地埋管工程合同》,会所打井83口+幼儿园打井60口+菜场54口=197口,合同总价2112000.84元;《骋望骊都华庭地源热泵系统工程》1#-2#楼之间打井168口,总价1792174元。则东川公司打井总数为764口,打井总价8248085.27元,则每口井平均价10795.92元。东川公司打井损坏142口,承担经济损失1533020.64元。(二)按照补打251口地源井计算,补打地源井251口可在原打井合同价基础上,考虑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因素按比例调整。估计增加20%。即东川1533020.64元1.2=1839624.77元。(三)按加装12台99kW燃气热水器计算,加装燃气热水器费用按两方面计算:(1)加装燃气热水器本身造价;(2)空调系统能耗上升的运行费用。(1)燃气热水器造价按A.O.史密斯热水器市场价测算,每台燃气热水器造价=热水器单价+安装费用=100000+10000=110000元,12台总价=11000012=1320000元。燃气耗量1012=120m3/h。如果现有进小区燃气管道富余量不足,则需要管道增容。上述费用不含管道增容费。管道余量是否充足可到燃气供应部门查询。(2)空调系统能耗上升的运行费用燃气热水器耗气费用=每小时耗气量24小时90天天然气单价20年=1202490320=15552000元。空调耗电费用=(空调负荷地源热泵性能系数)24小时90天20年电价=(11882)2490200.5元/度=12830400元。(3)燃气热水器补偿总费用及其分摊使用天然气增加运行费用=15552000-12830400=2721600元。使用燃气热水器补偿方案总价1320000+2721600=4041600元,该费用东川公司与际高公司按照各自损坏的井数比例分摊。东川分摊费=(142251)4041600=2286483元;际高分摊费=(109251)4041600=1755117元。”骋望公司支付费用85000元。
本院认为:1、案涉工程后续质量问题、维修方案及维修造价鉴定采用的专家团队形式,专家团队虽不具备一般鉴定中所需要的鉴定资质,亦非法人单位,但因该项鉴定涉及多个工程学科,需要有多学科、多专业人员共同配合才能更有利于查明事实,骋望公司的该项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专家团队出具的《专家意见书》本院予以采信;2、浙江机电检测所在回函中明确表示:“土建、机房等施工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地埋管损坏的情况时,地埋管施工方应警示各个施工方,并做好保护工作”,即在土建、机房施工过程中,地埋管施工方也应对地埋管设施的保护承担责任,故对东川公司有关责任原因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结合浙江机电检测所出具的《042号报告》、《回复函》、《专家意见书》,可以认定东川公司的施工与案涉地源热泵系统的漏水问题具有因果关系。
三、东川公司应承担的维修费用。
1.骋望公司主张东川公司赔偿其公司委托三琦物业地源井排查费27000元。
骋望公司主张其委托三琦物业公司进行地源井排查并支付了排查费27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骋望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骋望公司主张东川公司赔偿地源井损坏损失8036958.6元及报废地源井致使系统降效导致的系统运营成本增加损失810000元。
本院认为,就案涉地埋管漏水等质量问题,根据《专家意见书》鉴定意见,地源井损坏无法维修,就地埋管漏水等质量问题导致地源井废弃所带来的能效下降,地源热泵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问题,只能通过采用补打地源井或加装燃气热水器的替代方案的形式予以解决,东川公司对其施工所导致的地源井损坏部分采用替代方案所发生的费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专家意见书》意见,采用补打142口地源井方式的替代方案,按原有合同价格计算东川公司应承担1533020.64元的维修费用。如考虑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因素,东川公司应承担的补打142口地源井的维修费用为1839624.77元。如采用加装燃气热水器的方案,东川公司应承担2286483元的维修费用。对于补打有效地源井的方案中按原合同地源井价格计算维修费用,因未考虑到劳动力及原材料价格上升等因素,故单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地源井造价计算维修费用缺乏合理性,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地源井造价上浮一定比例计算补打有效地源井方案维修费用较为合理。考虑到补打地源井以及加装燃气热水器方案均需要结合现场情况予以确定,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是采用补打有效地源井还是加装燃气热水器均具有不确定性,具体需根据案涉小区现场情况确定。鉴于以上因素,因地源井废弃所产生的费用所采用不同方案需要的合理费用已经确定,故本院酌定东川公司就其施工地源井废弃应承担的维修费用金额为185万元。综上,对骋望公司主张东川公司赔偿其地源井损坏损失8036958.6元以及报废地源井致使系统降效导致的系统运营成本增加损失8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骋望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地源井5倍的造价赔偿其损失,根据双方约定,因5倍造价的约定系基于废弃或损坏地源井个数较少但系统尚可正常运行的情况,但根据本案鉴定意见,案涉地源热泵系统并不能正常运行,根据合同约定,东川公司应负责其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骋望公司主张东川公司按地源井造价的5倍赔偿其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关于被告主张的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意见,骋望公司作为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其有权依据与东川公司之间的合同主张东川公司支付质量问题的损失赔偿,因案涉工程已全部交付业主使用并由业主共同共有,故东川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款项应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骋望公司应当归还给全体业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东川新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骋望置业有限公司损失18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骋望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3918元,鉴定费272284元,合计346202元,由被告东川公司负担270000元,由原告骋望公司负担762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汤 婷
审判员 张家文
审判员 虞玉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