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众顶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6民初3043号
原告重庆众顶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村矿山坡社(原金属加工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77297199H。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波,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松,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65929495P。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众顶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众顶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众顶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众顶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众顶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66元,减半缴纳4183元(原告重庆众顶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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