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华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民申1657号
再审申请人重庆华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6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经审查,本案二审判决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后即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而重庆华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才向本院申请再审。且重庆华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故其申请再审超过了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华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吉守明 审判员  干建强 审判员  敖宇波
书记员  朱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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