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全,重庆市大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29257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德辉,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全,男,汉族,1958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兴仁村9组3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科亮,重庆坤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沿倩,重庆坤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4号29-9。
法定代表人:舒世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驰,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大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黄泥磅(银海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中明。
第三人:重庆永固新型建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一路9号。
法定代表人:简国钏。
第三人: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杰,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全、重庆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永固新型建村有限公司、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合计3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雷春岚
                   人民陪审员   江显君
                   人民陪审员   殷桂花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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