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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合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友洲保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1民初6100号之一   
 
原告:陈世川,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龙,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友洲保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3幢1单元1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193Q444。
法定代表人:尤超,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重庆合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50号第23层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4582719。
法定代表人:李清,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陈世川与被告重庆友洲保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合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陈世川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世川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世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陈世川负担。
 
 
审    判    员    王贤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邱竟翔   
书    记    员    冷雨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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