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民初14485号
原告:重庆洁科彩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ABUYQL9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合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50号第23层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4582719。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洁科彩钢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合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洁科彩钢板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洁科彩钢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洁科彩钢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洁科彩钢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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