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富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云顶实业总公司与南通圣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富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02执恢1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云顶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叶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圣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邱永恒,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吴继杰。
被执行人:黄敏敏,女,1980年2月9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执行人:吴继杰,男,1982年6月6日生,汉族,住**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邱永恒,男,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殷红霞,女,198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市崇川区
申请执行人**市云顶实业总公司(原债权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音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圣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黄敏敏、吴继杰、邱永恒、殷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继杰所有的坐落于**市濠西路299号奥特莱斯购物广场2幢1606室、1610室不动产,拍卖所得价款偿付相应执行款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礼
审判员 王明华
审判员 陈 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季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