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02执恢130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市云顶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叶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圣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邱永恒,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吴继杰。
被执行人:黄敏敏,女,1980年2月9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执行人:吴继杰,男,1982年6月6日生,汉族,住**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邱永恒,男,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殷红霞,女,198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市崇川区
申请执行人**市云顶实业总公司(原债权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音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圣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黄敏敏、吴继杰、邱永恒、殷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崇山商初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继杰名下坐落于**市奥特莱斯2幢1610室及1606室不动产进行公开拍卖,最终成交价分别为68.5万元和31.2万元,总合计人民币997000元。因上述两套不动产为被执行人吴继杰及案外人曹莉共同共有,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各自的出资额,故按照相关规定,处置上述不动产后变价所得款原则上按照各自二分之一进行分配,故案外人曹莉应先得人民币498500元,余款即被执行人吴继杰名下4985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2605元,网拍服务费人民币4000元,买受人垫付税款16819.52元(4105.84元+12713.68元)。
申请执行人垫付开锁费700元,公证费3000元,本院对余款人民币441375.48元就被执行人吴继杰所有的债权人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人民币121608.31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8日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02执恢13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明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季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