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 渝0233民初3371号
原告:**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县**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东路51号(滨江金岸)3幢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116444194。
法定代表人:郎华明,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柳,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海,系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三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远林名苑B5幢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608690788。
法定代表人:李勇,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印,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苗,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一般授权。
原告**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三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77.48元,减半收取9288.74元,由原告**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方鸿雁
书 记 员 黄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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