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1005号
原告:陈宗彬,男,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公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三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瑞纳大道126号附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22045502F。
法定代表人:万东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陈宗彬与被告重庆三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金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宗彬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宗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宗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0元,减半收取计2515元,由原告陈宗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