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三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23民初62号 原告:***,男,出生于1992年1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蓝鹏(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三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6086907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三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5年2月19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