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23民初62号
原告:***,男,出生于1992年1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蓝鹏(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三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6086907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三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5年2月19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