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723执717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腾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被执行人重庆三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汉中腾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依据(2022)陕0723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重庆三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7072.5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查被执行人重庆三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奥迪牌渝Axxx**和长城牌渝Axxx**车辆二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重庆三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奥迪牌渝Axxx**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重庆三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长城牌渝Axxx**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重庆三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保管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