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春华建材有限公司与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李官项目部、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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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临兰商保字第930号原告临沂春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马埠岭村驻地。法定代表人薛强。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李官项目部,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A座701室。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第3106号原告临沂春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李官项目部、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李官项目部、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100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6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