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执恢4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大江,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创智路1号北纬国际中心B栋11层A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淄博中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经济开发区松花江路以北、长白山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肖帅。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本院执行***与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102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102执恢49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查宣东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殷泽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