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执恢29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富煌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15363141XF,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富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园园。
被执行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37931-1,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创智路1号北纬国际B座11楼。
法定代表人:陈宽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富煌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105破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105执恢2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盛云峰
审 判 员 王生奇
审 判 员 彭鸣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孔 燕
书 记 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