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02民初1479号
原告:宜兴路贝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邾渎村。
法定代表人:裴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颖琪,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花山路8号1幢。
法定代表人:陈其鹏。
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185号306室。
负责人:姚彬,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宜兴路贝司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兴路贝司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吕 彬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