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81民初3316号
原告:***,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告:安达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安达镇北部湾。
法定代表人:敖丙千,职务市长。
被告:安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绿色家园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洪伟,职务局长。
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185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谢小勇,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达市人民政府、安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何胜杰
人民陪审员 毕更新
人民陪审员 任忠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绍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