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执恢8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现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185号306室,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创智路1号北纬国际中心B座11楼A区。
法定代表人:陈宽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102民初11034号民事判决书。经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苏01破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东建通管道制品有限公司对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102执恢8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峰
审判员 焦宜春
审判长 冯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