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执11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代理人:吴旭坤,江苏开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73793115,住,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陈宽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的(2019)苏0191民初395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该调解书:一、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0172元,于2020年1月24日前付清;二、双方就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元,由***负担。因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0172元。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均已被他案冻结。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申报财产、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执行谈话,也未申报财产,履行债务。

三、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5月6日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号××室进行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经调查,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3月22日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五、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对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宽友限制高消费。

六、2021年5月12日,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二次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与第一次查询结果一致。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已知晓,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结果、执行谈话、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另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191民初39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群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邹禹灏

书 记 员  周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