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楠,江苏普悦(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陈宽友,该公司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苏0830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52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70元,由原告***负担620元,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经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苏01破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东建通管道制品有限公司对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南京市中级人民院裁定受理对其的破产清算,现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向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盱眙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0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学雷
审判员 张晓玉
审判员 赵 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