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龙海与某某、重庆渝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7民初16316号
原告:龙海,男,汉族。
被告:罗雪峰,男,汉族。
被告:重庆渝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组织机构代码709351182。
法定代表人:陈丽娟。
被告:陈丽娟,女,汉族。
原告龙海与被告罗雪峰、被告重庆渝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龙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龙海撤回起诉处理。审
审判员  樊亚琴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况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