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沪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市渝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续保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3财保534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沪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5层6间,组织机构代码06285004-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诒,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渝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5118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取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12-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051561X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潥阳市。
被告***,女,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沪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雪峰、重庆渝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取舍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沪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作出(2016)渝0103执保174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6)渝0103民初6664号民事判决书。现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沪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继续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沪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沪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继续财产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庆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