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102民初10828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君,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9266891H。
法定代表人:郭少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支付该款从2018年9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2)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如下:案外人谭礼政欠原告借款10.6万元。2018年9月6日,原、被告与案外人谭礼政三方约定,被告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欠外人谭礼政的工程款10万元直接向原告支付,以抵偿谭礼正欠原告的借款,支付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前。协议签订后,被告却未按协议履行。
被告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协议书》佐证。
被告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对当事人举示证据的质证、审查,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
2018年9月6日,原、被告与案外人谭礼政、石大平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欠谭礼政、石大平工程款为10万元,谭礼政、石大平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以抵偿谭礼政欠原告的10.6万元借款债务,由被告在协议签订后5日内支付给原告。《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没有依约支付款项。2018年12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和案外人谭礼政、石大平2018年9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没有法定无效事由,属有效合同。被告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万元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逾期支付款项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没有超过一般融资利率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和该款从2018年9月11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1152元,由被告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田世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秦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