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2执26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张超,重庆鼎圣(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9266891H。
法定代表人:郭少伟,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8149.16元,并支付该款从2019年1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诉讼垫支费3862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4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于2019年4月18日、2019年7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明除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847.47元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存款已被另案在先冻结;
3、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限制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于2019年7月11日到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未在当地居住,在当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5、于2019年7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于2019年6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重庆市潼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46803元,因未达到支付条件,暂无法执行;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为432011元,到位标的0元。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2执26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太友
审 判 员 郑德生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肖 尧
书 记 员 庞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