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执6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9266891H。
法定代表人:郭少伟。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6民初9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4241.5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在外有应收款项,可供执行。经本院依法核查后,采取了相应的冻结措施,因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暂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5月14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9年5月14日,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234241.5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16执6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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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贺 理
审判员 曾宪伟
审判员 黄双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苟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