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渝0116民初981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小松,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266891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树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小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树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4241.5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34241.57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为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挂靠被告承包江津白沙工业园F1-0/01号地块A区平场工程。原告施工完毕后与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现尚欠工程款234241.57元。
被告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挂靠被告承包江津白沙工业园F1-0/01号地块A区平场工程。原告施工完毕后与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江津白沙工业园F1-0/01号地块A区平场工程王树全工程款234241.57元(大写贰拾叁万肆仟贰佰肆拾壹元伍角柒分)。2018.7.30”
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挂靠被告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按照债的相对性,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其所欠金额后,本应积极向原告清偿该债务。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所欠金额,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有悖于法律,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34241.57元并从2018年7月31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树全工程款234241.57元;并从2018年7月31日起以234241.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4元,减半收取2407元,由被告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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